
(吉隆坡22日訊)華裔母親為孩子投保產前保險,殊不料雙胞胎的其中一名兒子出生後,因被診斷患上心臟有孔接受治療,但保險公司以那是先天性疾病為由拒絕承擔全額醫藥費,投保人不滿,因此向保險公司發律師信,要求理賠24萬4137令吉15仙的醫藥費餘額。
這對來自霹靂州的夫婦陳幸權和錢寶雙(皆32歲),今早在代表律師吳健南陪同下召開記者會,講述他們為孩子投保後,卻被保險公司以其中一名雙胞胎兒子患有心室中膈缺損(俗稱「心臟有孔」)是先天性的疾病為由,而拒絕理賠全額醫藥費的遭遇。
錢寶雙是於2023年11月30日,在懷孕第31周透過保險公司經紀為孩子投保,開始為隔天生效的保單每月支付250令吉保費。

陳幸權(右2起)和錢寶雙展示他們向保險公司發出的律師信。左起為謝佳欣及吳健南。
她於2024年2月19日,比原定的預產期提早分娩,在安順政府醫院誕下一對雙胞胎,結果其中一名男嬰於同年6月19日,被診斷患有上述心臟疾病,因此需接受手術的治療方案。
然而,男嬰之後因反覆發燒,身體狀況不適合讓醫生開刀,而一直住院接受治療。
陳幸權在記者會上說,兒子留院時,院方一直無法鑑定他發燒的原因,因此在兒子病情嚴重下,決定於去年11月25日把他轉入吉隆坡的一家私人醫院接受治療。
他指出,夫婦倆在兒子被轉院當天,向保險公司申請發放給院方的付款擔保函,但遭保險公司拒絕,保險經紀要求他們先墊付醫療費,之後才向公司申請理賠。
然而,他們在今年1月,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9萬4137令吉15仙的醫藥費後,卻遭該公司於2月4日拒絕,並只理賠5萬令吉,因此夫婦倆如今向保險公司發出律師信。
吳健南促國行 檢討產前保險
吳健南呼籲國家銀行,重新檢討保險公司推出的產前保險,因為根據1950年合約法令第30條文,充滿不確定性的合約是無效的,產前保險充滿不確定性的問題在於受保人的身份不明。
他指出,以此案情況而言,產前保險的投保人只是列明母親的身份與資料,但保單充滿不確定性的問題在於受保人的身份、性別、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都未定。
「這樣的保單有保障嗎?合法嗎?對我們的投保人而言是否公平?」
他說,如果保險公司要互相競爭到把還未出世的嬰兒列為受保人,那就應承擔風險,不應把受保人患有先天性的疾病排除在理賠範疇外。
他解釋,產前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投保人在孩子出生前購買的保單,因此不應把受保人出生後患有先天性疾病的醫藥費,列為免責條款。
同在製造業公司任職的陳幸權和錢寶雙,之前因幼兒心臟有孔在私人醫院接受治療,而被迫向公司先借錢償還醫藥費。
肝臟受細菌感染而致 與先天性疾病無關
陳幸權指出,先天性心臟有孔的兒子在2024年尾轉入私人醫院後,才被診斷一直反覆發燒是因肝膿腫,即肝臟受細菌感染而致,與其先天性疾病無關,因此他不滿保險公司兩者相提而論,拒絕理賠兒子因肝膿腫而接受治療的醫藥費。
他坦言,保險經紀當初在他和妻子為孩子投保前,曾說明這份產前保險的保單,並不保障涉及先天性疾病的醫藥費。
然而他說,問題是為何保險公司如今也把兒子因肝膿腫而接受的治療,與心臟有孔疾病混為一談,以兒子是因心臟有孔住院期間受感染為由,而拒絕賠償。
陳幸權兒子最終於2024年12月12日,在私人醫院接受心臟補孔手術,加上治療肝膿腫的醫藥費,總額是29萬4137令吉15仙。
但保險公司是於2月4日以保單的免責條款,已註明受保人因先天性疾病而接受治療或手術的費用,將不受保為由,拒絕夫婦倆的索賠申請。
由於夫婦倆財政拮据,因此被迫於1月2日把兒子轉到政府醫院接受治療,直至5月10日出院。